百色市田阳区邓家狗羊肉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炳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5LXDNM76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广场二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3]168号
2023年3月23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百色市检验检验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自行消毒使用的餐具[产品名称:深玉米粥碗(自行消毒)]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14日,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上述餐具出具《检验报告》一份(NO.SP202300069),抽检食品名称是深玉米粥碗(自行消毒) ,检验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如下: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本局执法人员将此次检验结果进行了告知,同时将《检验报告》一份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51021640600032)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于2012年7月6日取得《营业执照》后相续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2015年开始对外营业。田阳县田州镇广场二路。从事制售米粉等经营活动。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餐具(产品名称:深玉米粥碗(自行消毒);规格型号:无、消毒日期:2023年3月23日)是由当事人的员工自己清洗,清洗完后放到消毒柜进行消毒处理。上述餐具的用途是当事人提供给前来消费的顾客就餐使用的,提供给顾客使用前当事人都会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由于当事人将上述餐具清洗不干净,才导致经抽样检验不合格,造成将上述餐具消毒达不到国家相关要求,才导致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已经进行了整改,严格按照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证物贴签》、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百阳市监罚告〔2023〕16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但在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警告#
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