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零陵区水口山镇祥龙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少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02MA4Q49U64U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紫金街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零市监处罚〔2024〕145号
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处罚款计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2
永零市监处罚{2023}115号
1、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R4169Z,实物加装了后备厢和防护栅; 2、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一份,产品合格证编号:A098152G60A000002,该产品合格证显示无后备厢和防护栅; 3、当事人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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