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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大木镇名人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利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5MA4CNDBC4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房县大木镇大木街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4〕314号
2024年8月6日,当事人以255元/袋的价格从十堰华西市场茅箭区富田杂粮干调店购进白花生米一袋(25kg/袋),以17.6元/kg的价格销售。2024年8月7日,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凯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房县大木镇名人购物广场经营的南瓜、包菜、大姜、白花生米等7批次食品开展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3日,湖北凯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NO.KW20241230A),食品名称:白花生米,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4-08-06,被抽样单位:房县大木镇名人购物广场,联系电话:18372670538,任务来源: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4-08-07,样品数量:3.17kg,备样数量:1.1kg,单价:17.6元/kg,储存条件:常温,抽样单编号:XBJ24420325489330766,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镉(以Cd计)等4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KW20241230A)、《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由当事人签收,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在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当事人购物广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白花生米,剩余白花生米在检验报告结果送达前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40元,违法所得为18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5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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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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