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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自家人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瑞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DRB6CX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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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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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4〕146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食罚告﹝2024﹞145号,当事人于同日签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76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共计罚没款12000.76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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