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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苏北购物广场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兆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23MA7BBGX11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福利街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富市监处罚〔2024〕138号
经查证,当事人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当事人供述其经营销售一般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鲜肉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固定经营场所面积约800平方米、从业人员12人,于2021年10月9日办理好《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2022年1月18日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获得经营食品的资格。 2024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其在正常营业中。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调配料区货架上摆放有味事达酱油 特级金标等3个品种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味事达酱油 特级金标;生产厂家:亨氏(中国)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104,保质期:18个月,数量:2瓶,标价:6元/瓶;2、味椒盐调味料粉,生产厂家:南昌五味全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2023/03/03,保质期:十八个月,数量:2瓶,标价:2.9元/瓶;3、加加姜葱料酒,生产厂家: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02/07,保质期:18个月,数量:9瓶,标价:5.9元/瓶。 经查证,当事人供述我店2023年4月19日从贺州市诚兴贸易商行购进了味椒盐调味料粉;2023年4月19日从富川鼎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味事达酱油 特级金标;2023年7月17日从富川正顺食品店购进了加加姜葱料酒,味事达酱油 特级金标和加加姜葱料酒能提供出相关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购货票据凭证、供货合格证明及采购收货单;味椒盐调味料粉能提供出相关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相关购货票据凭证、供货合格证明及采购收货单;在经营过程中未做3个品种批次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供述:1、味事达酱油 特级金标,购进12瓶,购进价6元/瓶,销售价是6元/瓶;2、味椒盐调味料粉,购进12瓶,购进价1.8元/瓶,销售价是2.9元/瓶;3、加加姜葱料酒,购进12瓶,购进价6.5元/瓶,销售价是5.9元/瓶;当事人认可投诉人购买批次的味相逢孜然粉是本购物中心售出,售出时已过期,投诉人购买了1瓶,销售价为2.9元/瓶;即当事人对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二)--证据提取单(四)上记录的3种食品和已售出1瓶味相逢孜然粉单价无异议,因此上述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已售出1瓶味相逢孜然粉的货值为6×2+2.9×2+5.9×9+2.9=73.8元。 当事人称购物中心商品在销售结账的时候一个商品是一个条形码,条形码显示商品名称,不显示商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供货商供一个批次的商品,在这个批次的商品还有两三瓶的时候会继续送另外一个批次的同个商品来,店里就会出现几个生产日期的同个商品,无法确定我局查获的3个品种的过期食品是否是过期了还在销售,执法人员也未找到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的相关证据证明,因此无法核实其违法所得。只能确认已销售了投诉人投诉的味相逢孜然粉1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意见,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味事达酱油 特级金标2瓶;味椒盐调味料粉2瓶;加加姜葱料酒9瓶;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
富市监处罚【2023】113号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噻虫嗪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贰元壹角柒分(¥72.17元)
-元
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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