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永胜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M6AG61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篁园路379号综合办公楼101室(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7
(2026)浙0782民初7200号
合同纠纷
周**
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江资本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6-06-30
(2025)浙0782民初1820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6-06-25
(2026)浙0782民初13386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金**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6-06-25
(2026)浙0782民初1339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余**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6-06-23
(2026)浙0782民初1098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董**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2026-06-18
(2026)浙0782民初10593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2026-06-16
(2026)浙0782民初120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正合工贸有限公司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8
2026-06-02
(2025)浙0782民初4399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9
2026-05-19
(2026)浙0782民初792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叶*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10
2026-03-19
(2025)浙0782民初4399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12
合同纠纷
周**
碧江资本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3
2024-03-18
(2024)浙0782财保10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
江西银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1795460.04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4-04-08
2024-02-29
(2024)浙0782民初160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胡**、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18623.6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2-29
2023-12-20
(2023)浙0782民初1669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6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2-29
2023-12-20
(2023)浙0782民初1669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67701.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2-27
2024-01-10
(2024)浙0782民初25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义乌市起翔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18731.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2-05
2023-11-17
(2023)浙0782民初1568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2-05
2023-08-30
(2023)浙0782民初973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01-30
2023-09-13
(2023)浙0782民初1274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78号
当事人义乌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在浙江省义乌市江东碧桂园项目实施了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2.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项目停工;2、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70000.00元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