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天德有限责任公司勐大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5MA6K732X5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勐大镇勐统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应急罚﹝2025﹞07号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天德有限责任公司勐大加油站2号柴油加油机底座安全阀用水泥固定,导致重要生产设施设备不能有效发挥关键性作用。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天德有限责任公司勐大加油站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 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履行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责令违法行为于2025年9月30日前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正)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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