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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巨义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1H60E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廖家咀社区新平街西段7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5
(2024)川1923民初210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何**
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
平昌县人民法院
2
2021-04-16
(2021)川1923民初2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杜*
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
平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30
2022-05-18
(2022)川1923民初15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赵**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30
2021-05-12
(2021)川1923民初2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杜*与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2-12
2019-01-15
(2019)川1923财保55号
合同纠纷
平昌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特别程序其他裁定书
65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平市监处〔2025〕51192325000013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2月8日和2024年8月12日在成都雨欣商贸有限公司以7.9元/袋的价格购进由邵武市万家美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航空杯20袋(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1月16日10袋、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8月1日10袋),保质期:3年,型号规格:3G5720 180ml×50只装,共计购货金额158元,购回后以8.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4年10月2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廖家咀社区新平街西段77号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销售的航空杯进行抽检(型号规格:3G5720 180ml×50只装,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1月16日和2024年8月1日的航空杯用于抽检各1袋,备样各1袋)。2024年11月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40210QG0766、JZ240210QG076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负重性能不符合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标准,依据《2024年平昌县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现查明,截止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两个批次的航空杯各销售9袋,共计销售18袋,销售金额为158.4元,获利16.2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162万元,罚款0.01672万元
167.20元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2
巴平市监处〔2024〕51192324000318号
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经营的玉鹿粮食蛋(鸡蛋)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1日,我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A2646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多西环素标准指标:≤10ug/kg,实测值:123ug/kg。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No:SP2024A2646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4A26469)向该公司进行了送达。告知该公司若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或者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该公司店长邓龙签收。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批次一致的玉鹿粮食蛋(鸡蛋)。据店长邓龙陈述该批次玉鹿粮食蛋(鸡蛋)已全部销售,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初步审查,该公司经营的玉鹿粮食蛋(鸡蛋)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2024年8月19日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其他
0.00元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3
巴平市监处〔2023〕51192323000595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7日在平昌县同州市场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委托的区域经理张恒进行了询问调查,张恒表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再申请复检。现查明,当事人上级公司于2023年08月27日在成都濛阳市场的犍为兄弟农场以5元/kg的价格采购“小葱”70kg,购回后给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金平店配送20kg,其余的50kg配送到其他4个超市),在采购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及检验报告,共计金额350元。当事人以8.56元/kg的价格销售了16.011kg,销售金额137元,抽样购买了1.589kg,销售金额13.6元,报损2.4kg,共计货值金额为150.6元。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10月17日调查取证时并向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函告(川市监巴平案移(2023)30号)。截至2023年10月17日未接到过因质量问题或食用过上述产品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
罚款
0.00元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