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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建宇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100MA752CAD8N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海东市平安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高铁新区驿州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3-24
(2019)青0103民初23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西宁市城中区仁増小吃店,西宁市城中区仁増小吃店
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
2020-03-24
(2019)青0103民初23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西宁市城中区仁増小吃店
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3
2019-08-29
(2019)青0103民初23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西宁市城中区仁増小吃店,西宁市城中区仁増小吃店
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4
2019-08-29
(2019)青0103民初23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西宁市城中区仁増小吃店
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5
2019-08-12
(2019)青0103民初23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西宁市城中区仁増小吃店,西宁市城中区仁増小吃店
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14
2020-07-16
(2020)青01民终121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西宁市城中区仁增小吃店与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8245.2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8-14
2020-03-25
(2019)青0103民初23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西宁市城中区仁增小吃店与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行处字〔2023〕17号
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市监案交字)﹝2023﹞4号的案件移送函,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23CTNB1097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干炒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以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对抽检结果如有异议,有提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干炒瓜子已全部销售完。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干炒瓜子”并对销售出去的不合格干炒瓜子采取召回措施进行召回。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干炒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以籽类食品》要求,是一种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于2023年7月31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这批次不合格的散装干炒瓜子是2023年 4 月 15 日从西宁市城北区陈小飞干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保质期为六个月的干炒瓜子50公斤,进价是17元/公斤,零售价21.6元/公斤,进货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发票和检验报告。2023年7月8日徽安博产究品检测研院科有限公司抽检干炒瓜子时,工作人员虎兴权在没有咨问采购员购进日期的情况下,将错误的商品购进日期误报给徽安博产究品检测研院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事后发现所填报的商品购进日期2022年12月27日系错误信息,正确购进日期是2023年4月15日,截止到2023年7月26日案发时,该抽检批次的干炒瓜子已全部销售完。并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该案涉及金额为1080元,违法所得23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干炒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以籽类食品》要求,是一种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的规定,是一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元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5
2
平市监行处字〔2023〕33号
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023年7月28日,我所执法人员收到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市监案交字)﹝2023﹞7号的案件移送函,当日我所执法人员向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建宇)当面送达了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23CTNB1097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酸豆角,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的实测值为1.2g,而其标准值为≤1.0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36,标准值为≤1,其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不认可,有提出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海东市世纪华联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超市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干炒瓜子,已全部销售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销售出去的不合格酸豆角(酱腌菜)采取召回措施进行召回。当事人销售的酸豆角是一种不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于2023年8月9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这批次不合格的酸豆角(酱腌菜)是2023年6月14日从西宁市小菜一碟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酸豆角16斤,进价是4.37元/斤,零售价7.8元/斤,进货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发票。2023年7月8日由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现场抽样散装酸豆角(酱腌菜)1.978公斤,截止到2023年7月26日案发时,其余的散装酸豆角(酱腌菜)已全部卖出。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表明其后续没有再次购进上述产品。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酸豆角(酱腌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后截止到2023年8月1日,在规定期限内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该批抽检的2公斤散装酸豆角(酱腌菜)现全部售完,无库存。该案涉案金额为124.8元。 当事人销售的酸豆角(酱腌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的实测值为1.2g,而其标准值为≤1.0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1.36,标准值为≤1,其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是一种不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是一种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
-元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