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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艳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81MA18WMNH6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铁力市铁力镇绿色家园一期A1号楼1层商业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4﹞20号
现查明: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店销售“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药品,无法提供药品的相关进货证明材料。经调查,营业员(王翠艳)与质量负责人(卢明国)是夫妻关系,营业员(王翠艳)在质量负责人(卢明国)不知情的情况下,有顾客上门询问购买“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药品时,为了拉拢顾客,将在无批发资质的其他药店购买并用于卢明国本人服用的5盒“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药品以售价31元/盒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经核对违法所得共计155元整,货值金额155元整。在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29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主动提供了购药票据,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药品购买者主动进行了赔退。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店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资格;3.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负责人的身份;4.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5.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对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店现场检查的事实;6.对质量负责人和营业员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质量负责人和营业员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给营业员王翠艳负责此案件相关事宜;8.营业员王翠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营业员的身份;9.质量负责人卢明国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质量负责人的身份;10.卢明国购药凭证三份,证明药品从柏康药店和众康药店购买的事实;11.对柏康药店和众康药店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药品从柏康药店和众康药店购买的事实;12.柏康药店、众康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药品经营资格;13.消费者提供的照片11张,证明违法事实和消费者购买的药品数量、批号、消费金额等信息;14.“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药品的资质证明文件63张和随货同行单5张(柏康药店4张,众康药店1张。),证明药品质量合格;15.现场检查柏康药店电脑销售系统照片1张、众康药店电脑销售系统照片2张,显示“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药品的销售数量和购买人信息,证明药品为卢明国购买;16.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店向投诉人退款的微信截图1张、退款证明1份,证明该店已主动向投诉人进行退款、积极改正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铁市监罚告〔2024〕2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铁力市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五元整;2.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
300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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