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对味休闲小屋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琴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EA5E67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办事处尚城国际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罚[2025]15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开始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经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蓝莓果汁、苹果汁、酸莓汁、橙汁、双皮奶与奶茶饮品系当事人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对味休闲小屋店制作好后,在印江自治县第二中学校门口流动售卖给学生。当事人当天制作71杯原味奶茶(大杯)、3杯原味奶茶(小杯)、3杯蓝莓果汁、1杯苹果汁、4杯酸莓汁、2杯双皮奶和3杯橙汁,销售价均为3.00元/杯,3杯原味奶茶(小杯),销售价为2.00元/杯,截止检查当日,已销售3杯原味奶茶(小杯),剩余84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均还未销售,杯身无任何文字、图案信息,故货值金额为84杯×3.00元/杯+3杯×2.00元/杯=258.00元,违法所得为3杯×2.00元/杯=6.00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258.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材料2: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对象:①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②当事人经营者梅琴芳的基本情况;③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材料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材料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5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