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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博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EA0RP8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张家畈镇蔡店河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3〕656号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海底捞酸豆角肉末拌饭”是今年元月份从武汉白沙洲冷链大市场武汉洪山区鲁邦农副产品经营部(郑永刚)哪里购进的,由于时间太久进货单据遗失了,具体进了多少不记得了(大概3、4件),每件12桶,进货价格也不记得了,现在销售价是6.5元/桶。由于当事人没进货单据,不知道进购了多少,买了多少,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局现场查获的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65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10 桶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捞酸豆角肉末拌饭”;2、罚款人民币13000.00元。
13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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