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俊丞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2585916371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61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横四路以南、甘肃嘉森煤业有限公司以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甘0104民初318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联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朱**,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
2022-05-09
(2022)甘0302民初9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党**
金昌市法云寺,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3
2022-02-15
(2021)甘0302民初31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柳**,李**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4
2022-02-15
(2021)甘0302民初31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x**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5
2021-03-09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金昌市自然资源局
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6
2020-11-30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朱**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8-05
(2020)甘0602民初5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威茂山商贸有限公司
金昌鑫海通商贸有限公司,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8
2020-07-30
(2020)甘0302民初2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华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刘**,马**,寇**,达**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9
2019-01-30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张**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2
(2024)甘0302民初237号
合同纠纷
王**
王**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2
2022-03-13
(2021)甘0302民初31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柳**
裁判文书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03
2026-06-02
(2026)甘0302执108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朱俊丞;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金昌天宝成典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0-14
2021-01-15
(2021)甘0302民初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朱**等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678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9-26
2021-05-13
(2021)甘0302民初702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6983.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7-14
2021-06-22
(2021)甘0302执14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金昌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7-01
2021-05-27
(2021)甘03民终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刘*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6-30
2021-06-17
(2020)甘0302执2114号
合同纠纷
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6-24
2021-06-15
(2021)甘0302执1441号
附带民事赔偿
黄**、聂**、聂*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6-24
2021-06-04
(2021)甘0302执44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金昌市华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6-24
2021-06-03
(2020)甘0302执228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金昌市金川区融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金交罚﹝2026﹞45号
2026年1月7日,吴兴明驾驶甘C49555D号四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厂区装载混凝土外运,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引导至下四分超限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6050千克,限重31000千克,超限15050千克,超限率48.54%。交通执法人员已现场监督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管部门己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2026年7月31日,金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移送超限检测站线索,该公司涉嫌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经依法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委托人马强进行了询问,执法人员于2026年9月9日在你单位厂区内现场出示2026年1月7日甘C49555D号四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你单位出库单并制作现场笔录,有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为佐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6年1月7日,吴兴明驾驶甘C49555D号四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厂区装载混凝土外运,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引导至下四分超限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6050千克,限重31000千克,超限15050千克,超限率48.54%。交通执法人员已现场监督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管部门己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2026年7月31日,金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移送超限检测站线索,该公司涉嫌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经依法立案调查,本机关对该公司委托人马强进行了询问,执法人员于2026年9月9日在该公司厂区内现场出示2026年1月7日甘C49555D号四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该公司出库单并制作现场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有下四分超限检测站移交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称重检测单》、录像视频资料佐证。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矿石等货物集散地、货运场站,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和货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规定。经进一步核查,该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因同类违法行为已被本机关行政处罚一次(已另案处理),且于2026年1月7日再次放行超限车辆1辆。该公司在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甘金交罚(2025)100号)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明显,符合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清单》2026版(道路运输)第93项“违法程度为一般,违法情节为一年内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3辆以内,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明显,符合从重处罚情节,本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000.00元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