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龙脊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东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8MA5QKMUXX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里茶村里伍塘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6号
-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2
龙市监处罚〔2026〕5号
现查明,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香蒸腊肉共84袋,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配料为猪肉、食用盐、食用米酒,主要配料猪肉的百分含量为98%,净含量:60克,保质期:365天。2025年10月20日全部运送到桂林仓库,有2袋外包装没贴标签,有82袋外包装贴有标签标注配料:腊肉,未标注食用方式、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的标签。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开始在抖音APP平台“龙胜龙脊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店铺直播销售,销售价为9.9元/袋。没贴标签的销售了2袋,商品销售价为9.9元/袋,有1袋店铺优惠5元,消费者实付4.9元,收入金额4.9元;另外1袋消费者实付9.9元,收入金额9.9元,买家已经在平台申请退款,9.9元退款成功,买家已经把货退回给当事人。贴有标签标注配料:腊肉,未标注食用方式、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的销售了4袋,商品销售价为9.9元/袋,其中有1袋店铺优惠4元,消费者实付5.9元,收入金额5.9元;有1袋消费者实付9.9元,收入金额9.9元;有1袋平台优惠0.07元,支付优惠0.02元,消费者实付9.81元,收入金额9.9元;有1袋店铺优惠5元,消费者实付4.9元,收入金额4.9元。以上销售收入共计35.5元。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当事人共完成交易5袋,剩余的79袋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并从桂林仓库全部拿回公司当福利分给员工拿回家吃了。本案货值金额831.6元,违法所得35.5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香蒸腊肉的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仅标示腊肉,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示配料:猪肉、食用盐、食用米酒及标签未标注食用方式、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5471-2020)方便菜肴10.1 “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在包装上标注食用方式、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的要求。
再查明,当事人在桂林印刷厂共打印了200张标签标注配料:腊肉,未标注食用方式、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的标签,使用了82张,剩余的118张已经全部自行销毁。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批次香蒸腊肉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方便菜肴),检验判定为合格,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的香蒸腊肉后引起身体不适的情况。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无标签的切片腊肉以及外包装袋贴有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香蒸腊肉,配料:腊肉,净含量:60克的产品及产品标签。现场通过登录抖音APP,搜索店铺名称为“龙胜龙脊园食品有限公司”,进入该店铺页面,未发现有上述产品名称为香蒸腊肉的产品销售,已完成整改。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5元;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