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进熊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建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5N37JQ6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进德街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处罚〔2023〕58号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警告;2.没收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2瓶。
-元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2
江烟处〔2023〕第5号
2023年3月27日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韦树乐、张恒等人来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进德街67号(进熊超市)进行市场检查,发现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女子正在该门店内。在场所有执法人员均向该名女子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在上述经营场所进门左侧卷烟展示柜底层内查获卷烟一批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硬芙蓉王1条条包装上的激光喷码已被人为抹掉)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该名女子向执法人员告知自己的名字叫做刘建芬,是该门店的实际经营者,被执法人员检查出的1条卷烟均为自己所有,该门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221114769)持证人是该名女子本人(刘建芬)经营地址为州市柳江区进德镇进德街67号 ,经查看被检查人刘建芬的卷烟配送单据上显示刘建芬本人的卷烟包装上的激光喷码为LZYC1450022160732,上述被查获的卷烟条包装上的激光喷码已被人为抹掉,同时被检查人刘建芬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因被检查人刘建芬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烟存通字[2023]第2000004号),将上述卷烟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回局作进一步调查。并告知其可以自收到《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烟存通字[2023]第2000004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检查人刘建芬现场明确表示对我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
另在被检查人刘建芬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依法开具了《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当场交由被检查人刘建芬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并告知被检查人刘建芬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被检查人自行到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配合调查处理。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B45230400020), 芙蓉王(硬)1条为真品卷烟。
经查实,当事人刘建芬,经营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进德街67号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221114769,客户编码信息为LZYC1450022160732,持证人为刘建芬,许可证有效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上述被我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的芙蓉王(硬)1条属当事人刘建芬所有。当事人刘建芬供述该批卷烟系亲戚赠送所得,后将该批卷烟存放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进德街67号店铺内,用于销售获利,但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
本案当事人刘建芬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上述被先行登记的芙蓉王(硬)1条属其所有,是路边购进,放在店里用于销售获利,并计划以零售指导价格进行销售,但以上涉案卷烟未售出即被查获。本案当事人刘建芬在询问笔录中虽然供述了上述卷烟总数量及拟销售价格,但因无账本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我局对于当事人刘建芬供述中的卷烟总数量、拟销售价格的供述不予采信。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条卷烟计算其违法进货总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的规定的“建议零售价格”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当事人刘建芬违法进货总额为200元,[计算方法:芙蓉王(硬)1条×250元/条=25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1条涉案卷烟、抽样物品清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以进货总额5%的罚款,即250×5% =12.5元(大写:壹拾贰元伍角)的罚款。
12.50元
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