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铁力市姜英日用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C85UN52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商业大厦南二楼西道西侧北第5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4〕10010号
2024年8月18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中销售有“FILA”标志帽子9件,经询问得知铁力市姜英日用百货店经营者姜英于哈尔滨市透笼服装批发市场A2-3档口进货,进货时是随意混搭进货,并不分品牌,共进购“FILA”帽子9个,其中10元/个的帽子进购7个,售价15元,12元/个的帽子进购2个,售价20元。经营者姜英委托店员姜萍主动向我局提供了进货时的收据,收据中有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有销售价格明码标价。截止扣押进购商品9件未出售,经计算货值145元。举报人王敬雅向我局提供了商标证、及商标所有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另查,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考虑到本案涉案商品数量较少,且截止扣押进购商品均未出售,未有证据显示当事人售出过涉案商品,未对社会造成明显伤害,违法行为轻微,故本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9件。
0.00元
-
2024-10-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