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万载县高升液化石油气站(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志忠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9RYN74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高城镇联胜村上柴源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方便客户结算,自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18日期间,在对20只型号为YSP118/49.5液化石油气瓶(气瓶条码:3090581012、3090280764、3090910817、3090476951、3090717531、3090687394、3090910817、3090639047、3090165963、3090594582、3090948957、3090271919、3090643581、3090910817、3090563995、3090271919、3090620350、3090516288、3090968781、3090600090)充装过程中,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残液抽取,且未按要求使用超装报警切断装置,未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导致充装后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实际充装量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允许充装量。 当事人使用的YSP118/49.5液化石油气瓶钢印标注净重为46kg,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9.3.6重量偏差要求。依据《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第5.2条(表2)规定:YSP118/49.5型液化石油气瓶允许充装量为49.5kg,故该类气瓶充装后总重量上限为气瓶净重与允许充装量之和,即46kg+49.5kg=95.5kg。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2025本)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万市监特处罚〔2024〕5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充装液化石油气的业务。2024年7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超期报废气瓶,该气瓶出厂编号为0300244,绑定的二维码编号为3020770351,经核查当事人对该气瓶最后一次充装时间为2024年7月4日12时25分,该气瓶规格:YSP35.5,气瓶容积:35.5升,充装后重量:29kg,气瓶状态:超期未检,未安装自闭阀。该气瓶制造时间:2012年4月,使用年限:2024年4月。 2024年7月10日晚上20时40分当事人充装了5个气瓶,但该5个气瓶的充装信息并未录入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台。经查,当事人未对充装设备联锁封枪,并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不经扫码就充装气瓶,致使上述5个气瓶充装记录缺失。 2024年7月15日本局要求当事人联锁封枪,只能通过扫码后充装气瓶,当事人于当天联锁封枪。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将两个二维码(二维码编号为3090840718、3090250819)放置在充装台,经查询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台,这2个二维码是当事人自有的2个气瓶的二维码,且在2024年7月16日有充装记录,实际上液化石油气并未充装在这2个二维码对应的气瓶中,而是充装在其他气瓶中。当事人在2024年7月15日联锁封枪后,由于不能对其他未开通互通协议的气瓶进行扫码充装,遂采取扫描这2个自有气瓶的二维码来对其他气瓶进行充装。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气瓶充装经营过程中主观安全意识淡薄,严重侵犯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当事人无视燃气及压力容器的安全风险,多次不按规定充装气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
7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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