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漳浦县闽日鲜贸易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文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3MA2Y42XK2B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狮头村大祖巷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5〕69号
经查,当事人淘宝商铺线上销售的商品中有“白杨梅”,商品名称标注“精品白杨梅2斤装顺丰包邮仙居水晶杨梅新鲜水果浮宫杨梅泡酒”。当事人淘宝商铺页面中展示的产品图片不是“浮宫杨梅”,且当事人不在“浮宫杨梅”保护范围的产品区内。 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向漳浦县旧镇镇霞屿村农民郑嘉云购进“白杨梅”83斤,购进价格7元/斤,进货款581元,销售了9单共20斤,销售金额784.26元,违法经营额784.26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白杨梅”时,索取了漳浦县旧镇镇霞屿村农民郑嘉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淘宝商铺页面中展示的产品图片不是“浮宫杨梅”,且当事人不在“浮宫杨梅”保护范围的产品区内。当事人淘宝商铺线上销售“白杨梅”时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浮宫杨梅”,该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建议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淘宝商铺页面中展示的产品图片不是“浮宫杨梅”,且当事人不在“浮宫杨梅”保护范围的产品区内。当事人淘宝商铺线上销售“白杨梅”时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浮宫杨梅”,该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84.26元;2、罚款784.26元。
-
-元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