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洪塘代小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本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GQLTRX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中路192号1-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卫传罚﹝2024﹞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北卫传罚〔2024〕37号 案件名称:宁波江北洪塘代小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江北洪塘代小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曾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2日,宁波江北洪塘代小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22日
对宁波江北洪塘代小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元;
2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