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波斯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四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D1QALJX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新天地)1幢030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开始在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新天地)1幢03011号开展棋牌室和台球娱乐的经营活动。
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1.“和成天下?槟榔干(海纳百川)”:净含量:88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5日,建议零售价100元,10袋,袋身有“和成天下”商标;2.“和成天下?槟榔干(金石之交)”:净含量:48克,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3日E,19袋,袋身有“和成天下”商标;3.“口味王?槟榔干(金风玉露)”: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5年11月06日H,8袋,袋身有“口味王”商标。
上述槟榔系当事人从李彪处购进,其中“和成天下?槟榔干(海纳百川)”购进15袋,购进总价920.00元,购进单价61.30元/袋,销售单价100.00元/袋,销售5袋,销售金额500元,至检查时库存10袋,货值金额1000.00元;
“和成天下?槟榔干(金石之交)”购进70袋,购进单价45.00元/袋,购进总价3150.00元,销售单价55.00元/袋,销售51袋,销售金额2805.00元,至检查时库存19袋,货值金额1045.00元
“口味王?槟榔干(金风玉露)”购进50袋,购进单价27.00元/袋,购进总价1350.00元,销售单价35.00元/袋,销售42袋,销售金额1470.00元,至检查时库存8袋,货值金额280.00元。
2025年12月12日,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槟榔进行鉴定,并向本局出具《辨认报告》,报告指出鉴定的“槟榔干口味王(金风玉露)”,“槟榔干和成天下(海纳百川、金石之交)”等商品系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不能提供“和成天下”、“口味王”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使用证书,且其在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其经营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现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销售的上述槟榔产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本案认定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以当事人实际库存的槟榔货值计算,共计2325.00元。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和成天下?槟榔干(海纳百川)”10袋、“和成天下?槟榔干(金石之交)”19袋、“口味王?槟榔干(金风玉露)”8袋;
2.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