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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前进区哈维斯超市山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成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4MA19CQX03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前进区胜利路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前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佳木斯市前进区哈维斯超市山水店是2025年10月17日从佳木斯葵花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购的不合格批次葵花酱油。共进货6箱,每箱40袋,每袋净含量350mL,共240袋,进价为1.75元/袋,总进货金额420元。售价2.1元/袋,截止到2026年1月5号销售了88袋,剩余152袋,该152袋里包含报损的5袋,执法人员依法对剩余涉案产品进行扣押。违法所得184.8元,货值504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截止2026年1月11日无被召回产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建议处以以下处罚: 1.免予处罚;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葵花酱油152袋。
0.00元
-
2026-01-22
2
佳前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查,佳木斯市前进区哈维斯超市山水店是2025年8月13日从佳木斯市郊区佳天增云综合蔬菜批发部进购的不合格批次萝卜。共进购了2件,每件20元,即17.5kg,进价2.2857元/kg,售价2.98元/kg,已全部售完(含有偿抽样4.886kg)。违法所得52.16元,货值52.16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截止2025年9月18日无被召回产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建议处以以下处罚: 1.免予处罚;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
0.00元
-
2025-09-28
3
佳前市监处罚〔2025〕17号
经查,佳木斯市前进区哈维斯超市山水店是2025年5月10日从佳木斯市郊区佳天山东老毕生姜大蒜产地直销商行进购的散老姜,是2025年5月24日从佳木斯市郊区佳天增云综合蔬菜批发部进购的散大葱,是2025年5月10日从佳木斯市郊区佳天红艳蔬菜批发行进购的铁杆山药,可以提供上述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散老姜共进货27.5kg,进价为10.5455元/kg,售价13.98元/kg,货值384.55元,违法所得384.55元;散大葱共进货26kg,进价为2.6154元/kg,售价为3.38元/kg和3.78元/kg,货值94.83元,违法所得94.83元;铁杆山药是进货14kg,进价为8.5714元/kg,售价10.98元/kg,货值154.44元,违法所得154.44元。散老姜、散大葱、铁杆山药总货值633.82元,总违法所得633.82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截止2025年7月6日无被召回产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建议处以以下处罚: 1.免予处罚;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
0.00元
-
2025-07-24
4
佳前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佳木斯市前进区哈维斯超市山水店于2024年3月24日从佳木斯市郊区佳天山东老毕生姜大蒜产地直销商行进购的该批次生鲜姜,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该“生鲜姜”供货者的资质、销售台账等相关材料,也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共购进28kg,进货价10元/kg,售价13.98元/kg,已全部售完(其中6.323kg为有偿抽样),货值401.31元,违法所得401.31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30日对店长赵丽进行了一次询问,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6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情况。 2.2024年3月26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检情况。 3.2024年4月26日,《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四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存在生鲜姜抽检不合格情况。 4.2024年4月29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一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存在生鲜姜抽检不合格情况。 5.2024年4月29日,《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销售情况。 6.2024年4月30日,赵丽提供的经营者李成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7.2024年4月30日,赵丽提供的《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经营者李成江委托赵丽全权配合处理涉嫌经销不合格生鲜姜一事。 8.2024年4月30日,赵丽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 9.2024年4月30日,对赵丽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两页,证明不合格生鲜姜的来源、价格、数量等情况。 10.2024年4月30日,赵丽提供的佳木斯市前进区哈维斯超市山水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11.2024年4月30日,赵丽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佳木斯市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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