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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塔布林种植加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米玛注册资本:8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540426321394725R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朗县洞嘎镇卓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3
(2021)藏01知民初135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朗县塔布林种植加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西藏灵趣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朗市监处罚﹝2024﹞1号
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朗县朗域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代售该社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0日的火锅底料6件(36袋),与1月25日对该社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的火锅底料生产记录不符(详见2024年1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你社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社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处理且主动召回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火锅底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至之规定,你社不符合减轻、从轻、从重的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你社实施一般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你社实施一般行政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6件(36袋)火锅底料:2.罚款66000元,上缴国库;3.没收违法所得750元,上缴国库。
66000.00元
林芝市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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