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蜀签签麻辣烫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世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4B7998X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紫金路1号13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3日登记注册,从事餐饮服务至今。
2026年5月15日,在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安陆市紫金路1号13栋从事餐饮服务的当事人安陆市蜀签签麻辣烫店冷藏柜中台式热狗肠(生产日期:2026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厦门市源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以及相关的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罚【2026】1252号),责令其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经营者邓世伟仍然无法提供店内经营的“骨肉相连串(鸡肉鸭胸软骨串)”(生产日期:2026年4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委托商:诸城日龙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商:诸城市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的供货者许可证以及相关的合格证明。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对经营者邓世伟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进货凭证等资料。
? 2026年06月29日,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陈述称:“2026年05月15日,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手里正在忙,把决定书顺手放在抽屉里。店中‘骨肉相连串’的供货商是安陆市府城街道梅园巷47号刘崎,当时仅留了电话号码,采购时主要看价格,没有留在进货发票、对方经营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刘崎(刘三调味),地址:安陆市府城街道梅园巷47号。
? 当事人于2026年07月08日向我局提出申请,称“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消除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消除不良影响 ”,申请减轻行政处罚。并于2026年07月08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称“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进货保留票据,索取供货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合法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