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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丽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MA0JUCF49E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西路北段105号滨河时代广场A座5层太原中北高新区现代服务业招商产业园00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店市监处罚﹝2024﹞4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412050634),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4日。当事人用于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相关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具有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2023年5月10日,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来到山西景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行的煤层气发电分公司神堂嘴电站烟气取样,并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YQX202305011号中显示废弃氧含量、含湿量、流速三项,但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持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412050634),检测范围不具备废弃氧含量、含湿量、流速三项检验检测能力,属于出具超范围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5日,对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永进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为山西景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行的煤层气发电分公司神堂嘴电站烟气取样,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永进称神堂嘴电站当天正常生产,采样人员填写现场监测工况记录单,并有企业负责人现场确认签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材料: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公司出具超范围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3、证据材料:对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永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出具超范围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4、证据材料: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资格。5、证据材料: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内部上岗资格证书。证明:该公司人员具备相关检验监测资格。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2
并市监处罚﹝2023﹞120号
经查,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412050634),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4日。当事人用于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相关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具有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山西水投环保有限公司运行的应县县城污水处理厂的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YQX202307271号)。2023年7月28日,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来到山西水投环保有限公司运行的应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取样,时间分别是8时41分、9时42分、10时44分三次取样,取样时间间隔约1小时。但应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连续排水,不间断。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要求的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间隔不小于4h)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的取样频率(取样频次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进行取样的行为,故意缩短取样时间,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6日,对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永进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为山西水投环保有限公司运行的应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取样,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永进称应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当天正常生产,采样人员填写现场监测工况记录单,并有企业负责人现场确认签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材料: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2、证据材料:对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永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3、证据材料: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资格。4、证据材料: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内部上岗资格证书。证明:该公司人员具备相关检验监测资格。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3
并市监店处罚﹝2023﹞115号
经查,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412050634),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4日。当事人用于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相关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具有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为阳泉市顺缘盟碳素有限公司出具自行监测季测报告,(报告编号:碧源清欣环监字202303009号)。2023年3月5日,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来到阳泉市顺缘盟碳素有限公司进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在线比对监测,监测当天监测人员在阳泉市顺缘盟碳素有限公司对煅烧排口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2023年3月5日碳素公司采样人员使用采样设备(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厂家:明华YQ3000C设备,出厂编号5720180828)分别于7点、8点、9点、10点、11点、12点整点对煅烧排口颗粒物进行检测,共6组,每组均采样60分钟。同时采样设备的历史记录,发现同时段(3月5日7时55分)该采样设备对该公司又进行了烟尘采样,采样时间36分钟,而该采样设备仅能单采样,无法同时采样,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3日,对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永进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3月5日为阳泉市顺缘盟碳素有限公司进行比对监测,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永进称阳泉市顺缘盟碳素有限公司当天正常生产,采样人员填写现场监测工况记录单,并有企业负责人现场确认签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材料: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2、证据材料:对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永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3、证据材料: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资格。4、证据材料:山西碧源清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内部上岗资格证书。证明:该公司人员具备相关检验监测资格。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