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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六六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3MA380J9B9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江铃西四路266号下尧村“还建房”项目1#五层51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4
(2025)赣0104民初3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井冈山中新医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
2025-10-08
(2025)赣0104民初3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井冈山中新医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1
(2025)赣0104民初3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井冈山中新医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9
(2024)赣0104民初5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井冈山中新医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5
2025-04-30
(2024)赣0104民初5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井冈山中新医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6
2025-03-11
(2024)赣0104民初5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井冈山中新医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7
2024-12-23
(2024)赣0981民初4734号
合同纠纷
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李**
丰城市人民法院
8
2023-03-20
(2023)赣0112民初1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中医医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8
(2025)赣0104民初3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井冈山中新医院
裁判文书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8
(2025)赣0104民初3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井冈山中新医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公处罚〔2023〕13号
经查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7月23日分别签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供销合同》(型号URIT-8400)、《全自动五分类血球分析仪供销合同》(型号URIT-5180)、《全自动凝血测试仪供销合同》(型号RAC-030)和《尿液分析仪合作协议》(型号URIT-500)等四类设备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仪器设备,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试剂耗材,不得向第三方采购同类试剂和耗材,每年必须完成不等的试剂采购量”2020年9月份,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因实际业务量无法达到协议中所规定的年度试剂和耗材采购数量,双方经过协商后,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型号URIT-8400)、全自动五分类血球分析仪(型号URIT-5180)、全自动凝血测试仪(型号RAC-030)三套设备低于进货价出售给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同时将尿液分析仪(型号URIT-500)赠予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按之前协议约定继续采购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试剂和耗材,不得向第三方采购同类试剂和耗材。 当事人公司为取得竞争优势,通过先免费投放后低价销售设备方式,利用排他性协议,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合法权益,获取试剂耗材的销售机会,是最终的得利方。当事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当事人公司系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组织机构和财产,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从事医疗器械销售,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对外意思表示能力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构成要件。 当事人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7月23日与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供销合同》(型号URIT-8400)、《全自动五分类血球分析仪供销合同》(型号URIT-5180)、《全自动凝血测试仪供销合同》(型号RAC-030)和《尿液分析仪合作协议》(型号URIT-500)等四类设备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仪器设备,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试剂耗材,不得向第三方采购同类试剂和耗材,每年必须完成不等的试剂采购量”,2020年9月份,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因实际业务量无法达到协议中所规定的年度试剂和耗材采购数量,双方经过协商后,当事人公司将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型号URIT-8400)、全自动五分类血球分析仪(型号URIT-5180)、全自动凝血测试仪(型号RAC-030)三套设备低于进货价出售给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同时将尿液分析仪(型号URIT-500)赠予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按之前协议约定继续采购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试剂和耗材,不得向第三方采购同类试剂和耗材。当事人公司为取得竞争优势,通过先免费投放后低价销售设备方式,利用排他性协议,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合法权益,最终获取试剂耗材的销售机会,当事人公司不仅可以获得当年的耗材机会,更可以长期锁定未来的采购订单,获得稳定、高额的耗材销售利润。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八)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当事人公司系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组织机构和财产,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从事医疗器械销售,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对外意思表示能力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构成要件。 当事人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7月23日与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供销合同》(型号URIT-8400)、《全自动五分类血球分析仪供销合同》(型号URIT-5180)、《全自动凝血测试仪供销合同》(型号RAC-030)和《尿液分析仪合作协议》(型号URIT-500)等四类设备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仪器设备,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试剂耗材,不得向第三方采购同类试剂和耗材,每年必须完成不等的试剂采购量”,2020年9月份,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因实际业务量无法达到协议中所规定的年度试剂和耗材采购数量,双方经过协商后,当事人公司将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型号URIT-8400)、全自动五分类血球分析仪(型号URIT-5180)、全自动凝血测试仪(型号RAC-030)三套设备低于进货价出售给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同时将尿液分析仪(型号URIT-500)赠予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江西颐养实业有限公司按之前协议约定继续采购江西瑞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试剂和耗材,不得向第三方采购同类试剂和耗材。当事人公司为取得竞争优势,通过先免费投放后低价销售设备方式,利用排他性协议,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合法权益,最终获取试剂耗材的销售机会,当事人公司不仅可以获得当年的耗材机会,更可以长期锁定未来的采购订单,获得稳定、高额的耗材销售利润。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100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