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纽扬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美桃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MA5YQ5XD9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红峡村5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5〕710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月5日,主要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生产销售。当事人有营养执照,信息为:名称:奉节县纽扬液化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YQ5XD9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红峡村5社,经营范围:液化石汕气:二甲醚;钢铁压力容器,灶具及其配件销售。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信息为:编号:TS4250421-2027,单位名称:奉节县纽扬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红峡村5社,经审查,获准从事以下品种和介质的气瓶充装:设备品种:气瓶,充装介质类别:低压液化气体,充装介质名称:液化石油气,有效期至:2027年5月28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信息为:企业名称:奉节县纽扬液化气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渝202232000001P,经营类别: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区域:奉节县行政辖区内,许可证有效期限:2022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发证部门: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当事人从开州恒祥气瓶公司购进了上述气瓶,并开始使用。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与云阳县永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书,双方气瓶可以互相充装和送检。2021年9月9日经云阳县永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送检,云阳县捷安钢瓶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液化石油气罐(气瓶编号:00120742,检验合格环编号:33879)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9月。即在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的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上述气瓶在有效期内。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现场开展检查,发现了上述气瓶,信息如下:1.瓶身钢印:气瓶编号:00120742,生产日期及效期:2017.06-2025.06(钢印模糊);2.铭牌信息:2021捷安瓶检JY52,NO:33879,有效期:2025年(月份因铭牌破损无法辨认)。发现该气瓶时,该气瓶已完成充装且进行了塑封。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对上述气瓶完成了充装,但在充装前当事人未对该气瓶进行检查也未记录,充装后当事人也未进行记录。故当事人无法提供本次上述气瓶充装前后记录。因上述气瓶有在当事人处和云阳县永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处交叉使用的情况,故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持续时间无法确定。2024年8月30日我局因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209号),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距上次下达处罚决定书时间不足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25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2
奉节经信罚﹝2024﹞5号
10月19日6时00分至22日19时30分之间向个人充装液化气;10月23日至28日部分时段监控视频缺失。
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12-12
3
奉节经信罚﹝2023﹞5号
罐车卸车过程中无人值守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8万元
38000.00元
奉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