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乐都区鼎尚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向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02MABJD3LA94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锦绣水居A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处罚〔2025〕36号
2024年12月3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消费者夏江红于2024年11月15日在海东乐都区鼎尚烟酒商行消费了460元,其中3瓶“天朝上品”白酒(500ml,生产批号:MTJK2017年12月12日 A13,防伪编码分别为:1006152530126704、1006232314749717、1006118514389304)货值金额为450元,1包瓜子10元。夏江红手机扫码,该酒防伪码未扫出正品等相关信息,消费者又在“天朝上品”官网声明得知,该批次白酒为假冒伪劣酒,望有关单位核实情况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以邮箱或书面告知举报人。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天朝上品白酒,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天朝上品白酒进货索票索证,据当事人陈述该天朝上品贵人白酒是转让铺面时打包一起转让的,执法人员当场给与当事人责令立改正通知书。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夏江红的联系电话19274035510,电话未能接通,2025年4月15日我局收到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乐府复[2025]08)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我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鼎尚烟酒商行涉嫌销售假冒天朝上品白酒的投诉举报。2025年4月28日,经局长批准后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协助调查生产企业是否正常经营天朝上品贵人酒打假通告的合法有效性的协查函。2025年5月9日,我局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函回复(筑市监高协复【2025】1-5-9-1号):“1、天朝上品(贵州)酒业有限公司现在是正常经营的。2、《天朝上品贵人酒打假通告》是由天朝上品酒业(贵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在官网上发布,内容真实有效。”2025年5月6日,我局向天朝上品酒业(贵州)有限公司邮寄了协辨通知书。经多次与投诉举报人夏江红电话联系未能联系到,执法人员通过投诉举报人留的邮箱通知提供购进的天朝上品贵人假冒白酒实物,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了投诉举报人邮寄的天朝上品贵人白酒,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天朝上品贵人白酒进行鉴定,于2025年6月11日,我局收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证明表,辨认结果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当日送达了辨认(鉴定)证明表,当事人对辨认(鉴定)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并当场签字确认。于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请示领导批准后,对上述假冒白酒进行了现场查扣。并向当事人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强制〔2025〕7号),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给投诉举报人夏江红邮寄了投诉调解通知书了市场监管【2025】第12号和举报立案告知书市监监管【2025】第12号、海东乐都区鼎尚烟酒涉嫌销售假冒天朝上品白酒的回复、投诉受理决定书乐市监【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给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天朝上品”白酒1瓶;2、罚款675元。
675.00元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