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景臣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159J2T4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A#办公楼,B#公建楼73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4)粤0303民诉前调50127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4
(2025)沪0105民初1200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3-12-26
(2023)沪0104民初98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4
2023-11-14
侵害商标权纠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5
2023-09-01
(2023)沪0104民初98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6
2023-09-01
(2023)沪0104民初98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徐汇区人民法院
7
2023-03-21
(2023)赣民终1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江西中进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2-10-17
(2022)赣09知民初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西中进药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10-12
(2022)赣09知民初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西中进药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9-22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李时珍中医药研究(山东)有限公司
长春市泉博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艺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靠山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30
2021-11-26
(2021)沪0105民初2016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吴**与北京同仁堂山西养生醋业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4〕216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零售及网上销售等,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食品销售备案凭证,当事人主体资质齐全。
当事人经营的汇仁牌肾宝片为药品,能够提供涉案产品汇仁牌肾宝片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广审文件1份,但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汇仁牌肾宝片广告链接页面中显示的以下内容未能提供广审文件,具体内容为:标题为“一次好不如次次好”;之后为对比内容,西药(药瓶标注西药字样图片):西药产品一时好,长期使用对身体有二次伤害,治标不治本;肾宝片(肾宝片盒装图片):中药调理次次好,肾乃先天之本,根源调理,扶正固本。上述内容同时认定为宣传药品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
该产品宣传页面还引用发明专利证书图片一份,图片下发配图文字为“中国发明专利产品,中国发明专利号:ZL03109434.1”,通过专利申请查询系统中心查询到,该专利法律状态为失效专利,申请日期为2003-04-09,故该产品宣传内容使用了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当事人经营的丁香猴头菇佛手栀子茶为普通食品,但该产品广告页面宣传了“专注老胃病,胃酸胃胀,打嗝胀气,脾胃虚寒,口臭恶习,食欲不振,消化不良;重视!胃损伤,胃酸烧心口干苦臭胃胀打嗝黏膜受损脾胃虚寒胃部溃疡胃疼胃痛慢性胃炎肠胃糜烂指标异常胃口不好幽门螺菌消化不良糜烂萎缩;养胃护胃,胃酸烧心,胃胀打嗝,脾胃虚寒;重症高胃酸,胃酸烧心,胃胀打嗝,脾胃虚寒,胃疼胃痛,肠胃糜烂,胃口不好;严重胃病,慢性胃炎,胃寒胃痛,胃酸胃胀,反酸恶心,食欲不振,消化不良,日渐消瘦,口苦口臭;重视!胃损伤,萎缩性胃,浅表性胃,糜烂性胃;保护胃粘膜,胃酸,胃胀,胃疼,腹胀打嗝,恶心反胃,消化不良;关注胃健康,口臭口干,口气口苦,胃胀胃酸,消化不良”字样。以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
当事人经营的五指毛桃红豆茯苓薏米片为普通食品,但该产品广告页面宣传了“肠胃不好,湿重便秘,祛湿健脾”字样,以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
当事人经营的补肾强身片为药品,能够提供补肾强身片广审文件1份,但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中以下内容未能提供广审文件:补肾强身,时短疲软,肾虚,阴阳两虚,头晕耳鸣,房事过多,腰酸腿软,肾虚体虚,中药补肾,阳伟早谢等。
当事人与长春市京晟经贸有限公司签定合同,由该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以上涉案产品的广告代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广告的制作及发布。广告费用按产品收费,合同服务期限与平台宣传时间相符,广告费用依照合同约定的每个产品1000元计算。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药品汇仁牌肾宝片、补肾强身片广告,含有未按照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药品汇仁牌肾宝片广告,广告内容涉及与其他药品比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药品汇仁牌肾宝片广告,告内容引用了失效专利ZL0310943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经营的普通食品丁香猴头菇佛手栀子茶、五指毛桃红豆茯苓薏米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发布的药品汇仁肾宝片、补肾强身片广告,广告内容未经广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40,较轻违法程度;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当事人发布的药品汇仁肾宝片广告,广告内容涉及与其他药品的比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40,较轻违法程度,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当事人发布的药品汇仁肾宝片广告,广告内容引用失效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42,较轻违法程度,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引用专利为产品包装上标示的专利号,产品包装专利更新后,因当事人未能及时同步更新才导致引用失效专利,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当事人发布的普通食品丁香猴头菇佛手栀子茶、五指毛桃红豆茯苓薏米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40,较轻违法程度,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品汇仁肾宝片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经营的普通食品丁香猴头菇佛手栀子茶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品补肾强身片广告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经营的普通食品五指毛桃红豆茯苓薏米片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4000.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