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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志勇注册资本:28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663585222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南大道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1
(2024)渝0116民初17535号
加工合同纠纷
重庆艳凯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0
(2024)渝0105民初3705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黄**,黄**,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湘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8-22
(2024)渝0116民初9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渝精工机械配件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1
(2024)渝0112民初143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长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黄**,陈**,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优诺斯机电有限公司,黄**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4-06-12
(2024)渝0116民初70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谯*
重庆新湘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黄**,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6
2024-06-05
(2024)渝0192民初4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湘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黄**,黄*,林**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7
2024-06-04
(2024)渝0192民初4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林**,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黄**,黄*,黄**,重庆新湘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8
2024-04-30
(2024)渝0116民初425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
重庆新湘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9
2024-04-29
(2024)渝0116民初425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
重庆新湘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10
2024-04-24
(2024)渝0116民初425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
重庆新湘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1
2023-12-27
(2023)渝0116财保97号
合同纠纷
江津区贵顺摩托车配件厂与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18
2020-03-24
(2020)渝03民终137号
重庆麦科斯新能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6
2019-11-13
(2019)渝0119民初3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麦科斯新能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环执罚﹝2023﹞21号
我队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的型号为XJ150ZH-11、XJ150ZH-5B湘江牌燃油正三轮摩托车,抽样送至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经检验报告(编号:ME23WT1M40121、ME23TM40131)检测结果显示,送检车辆均不满足《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规定的排放标准,型号为XJ150ZH-11样车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平均值分别为24365.2mg/km、2586.6mg/km、439.5mg/km,超过排放标准11.18倍、3.7倍、0.76倍,型号为XJ150ZH-5B样车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平均值分别为11879.6mg/km、1633.1mg/km、911mg/km,超过排放标准4.9倍、2倍、2.6倍。你单位所涉超标车辆共22台,货值131760元,暂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已构成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罚款131760元整(大写:壹拾叁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
131760.00元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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