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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益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阳礼兵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495B296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新厂镇光明路6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93号
当事人自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分5次从名为郑院丽的一名女性手中购进药品向消费者进行销售,至案发之日上述购进的药品已全部销售完。其中2025年1月6日当事人从郑院丽手中购进药品优泌乐50R(针剂)10支(购进价格为28元每支、销售价格为32元每支)、捷诺达(西格列汀)(片剂)1盒(购进价格为130元每盒、销售价格为135元每盒)、诺和平(特充)(针剂)2支(购进价格为76元每支、销售价格为80元每支)、糖适平10盒(购进价格为27元每盒、销售价格为32元每盒)、倍他乐可5盒(购进价格为40元每盒、销售价格为44元每盒)、华佗再造丸20盒(购进价格为25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8元每盒)、头痛宁胶囊20盒(购进价格为19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2元每盒)、稳心颗粒15盒(购进价格为18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2元每盒),随货附有票据2张;2025年1月7日当事人从上述渠道购进倍他乐可10盒(购进价格为40元每盒、销售价格为44元每盒)、诺和力3支(购进价格为180元每支、销售价格为188元每支),随货附有票据1张;2025年1月17日当事人从上述渠道购进优泌乐25R共4盒(购进价格为28元每盒、销售价格为30元每盒)、优泌乐50R共10支(购进价格为32元每支、销售价格为32元每支)、麝香保心丸30盒(购进价格为21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4元每盒)、波立维20盒(购进价格为18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0元每盒)、思连康20盒(购进价格为28元每盒、销售价格为30元每盒),随货附有票据1张;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从上述渠道购进速效救心丸20盒(购进价格为24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6元每盒)、复方丹参丸20盒(购进价格为14元每盒、销售价格为16元每盒)、西乐葆10盒(购进价格为23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5元每盒)、大钙尔奇10盒(购进价格为48元每盒、销售价格为55元每盒)、小钙尔奇20盒(购进价格为22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5元每盒)、洛赛克10盒(购进价格为37元每盒、销售价格为40元每盒)、捷诺达3盒(购进价格为135元每盒、销售价格为135元每盒)、博苏10盒(购进价格为8元每盒、销售价格为10元每盒)、诺和平3支(购进价格为76元每支、销售价格为80元每支)、头痛宁胶囊4盒(购进价格为19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2元每盒),随货附有票据2张;2025年2月13日当事人从上述渠道购进尿毒清颗粒10盒(购进价格为43元每盒、销售价格为45元每盒)、迈之灵片5盒(购进价格为32元每盒、销售价格为35元每盒)、力平之10盒(购进价格为30元每盒、销售价格为32元每盒)、扶他林10盒(购进价格为13元每盒、销售价格为15元每盒)、血脂康胶囊10盒(购进价格为17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0元每盒)、切诺10盒(购进价格为19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2元每盒)、乌灵胶囊5盒(购进价格为22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4元每盒)、欧唐宁10盒(购进价格为48元每盒、销售价格为52元每盒)、小舒利迭5盒(购进价格为165元每盒、销售价格为170元每盒)、复方丹参滴丸20盒(购进价格为14元每盒、销售价格为16元每盒)、利可君片3盒(购进价格为36元每盒、销售价格为38元每盒)。上述药品购进货款金额共计11356元,销售金额共计12461元。上述8张票据上均未标注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也未见供货方相应信息和供货方签章。案发至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和供货方相应资质。经询问当事人药店法定代表人、执业药师阳礼兵了解,在第一次购进上述药品时就发现票据有异常,因此猜想供货方的进货渠道不正规,但因贪图药品购进价格便宜,就没有深究其供货票据的问题,也没有向其索要相关资质并进行查验。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未进行进货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上述药品除三盒大钙尔奇是通过医保系统销售外,其它药品均未通过其计算机系统进行销售。当事人除在郑院丽处购进药品外,其它药品主要从九州通、中杰药业、药师帮购药平台、壹药城购药平台、药帮忙购药平台这些正规渠道购进,从上述购货渠道(除郑院丽外)购进药品后当事人均正常进行了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石首市医疗保障局在查处当事人后,当事人曾与郑院丽联系(联系电话:186****0240)过一次,并告知了被查处的情况,之后电话就打不通了。案发后,本局执法人员拨打郑院丽的电话(186****0240),提示无法接通,目前无法找到此人。石首市医疗保障局提供的药品追溯码线索单上显示,上述三盒当事人通过医保系统销售的大钙尔奇(该产品的通用名为钙尔奇,商品名为碳酸钙D3片)均是于2024年11月28日从南京鼓楼医院售出,其中两盒于2025年1月26日由参保者马艳波从石首市益康大药房处通过医保基金个人帐户支付110元购买;另一盒是于2025年2月4日由参保者李诗云从石首市益康大药房处通过医保基金个人帐户支付55元购买。2025年4月23日,石首市医疗保障局对当事人下达编号为石医保处字(2025)18号的《稽查处理意见书》,其上内容显示石首市医疗保障局核查发现当事人收售“回流药”的违规行为涉及总费用165元,并要求其于10日内将上述违规费用全额退回至医保基金帐户,并支付30%违约金,违规费用与违约金合计214.5元。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将上述214.5元缴纳至石首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帐户。本案货值金额12461元,违法所得122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2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296元,罚款22万元,合计罚没款23.2296万元。
2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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