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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道权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21077144176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田阳区头塘镇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广银2#路B12-B1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04
(2023)桂1003民初3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
温**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6〕9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09月0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1021077144176L的《营业执照》后,在位于广西田阳区头塘镇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广银2#路B12-B15设立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从事铝型材、铜铝制品、不锈钢制品、钢材、塑料以及铝型材所需的原辅助材料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2025年10月22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在灵川县顺兴门窗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生产单位为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的“铝合金建筑型材(边封),规格型号:XL-CJL90A03、5.45m/支”产品进行抽检,2025年12月9日、2025年12月10日,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ZC0010)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LJD20251210002),上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ZC0010)示:“样品名称:铝合金建筑型材(边封),规格型号:XL-CJL90A03、5.45m/支,商标:七派和图形,等级:合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2025-09,受检单位:灵川县顺兴门窗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抽样基数:418.56kg,抽样数量:6根×1m,备样量/封存地点:3根×1m/抽查单位,抽样日期:2025-10-22,收样日期:2025-10-22,样品数量:3根×1m。检验依据:《2025年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桂林监督检查实施细则》、GB/T 5237.3-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检验项目:装饰面上的膜层复合膜局部膜厚,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结论:该商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T 5237.3-2017标准判定:不合格。”等内容。2026年1月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并当面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报告有异议,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铝合金建筑型材(边封),规格型号:XL-CJL90A03、5.45m/支”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再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铝合金建筑型材(边封),规格型号:XL-CJL90A03、5.45m/支”是当事人根据灵川县顺兴门窗有限公司的订单于2025年09月生产的低于国家标准的产品即“非标”产品,并于2025年9月28日全部销售给该公司。该批次的铝合金建筑型材(边封)有6.55m/支、6.05m/支、5.45m/支三种规格,产量分别为150kg、139.5kg、129kg,总产量共计418.5kg,生产过程中是根据不同的长度规格确定浸泡时间,三种规格浸泡时间不同,膜厚也不一样。销售单价是20元/kg。 关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因当事人称对小客户的订单不做生产记录,未能提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当事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西西铝铝业出货磅码单》、《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送货清单》和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计算,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铝合金建筑型材(边封),规格型号:XL-CJL90A03、5.45m/支”生产重量为129kg,货值金额为2580元,违法所得为5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ZC0010)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LJD20251210002)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如对抽查结果有异议,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 2.《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情况。 4.《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抽样人员在流通领域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的抽样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温道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黎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黎谷全权代表当事人接受本局的调查及授权情况。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一般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6元: 2.处违法货值金额的1.5倍的罚款,即罚款387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921.6元。
387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2
百阳市监处罚[2023]282号
二、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经查,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开始在位于广西田阳县头塘镇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广银2#路B12-B15的公司厂房内使用广西广盈铝业有限公司转让给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的设备型号规格是:LD5-15A3DY、额定起重量是:5t,起升高度是:9m,制造单位名称:广东友为起重机有限公司,设备代码分别是:417049943831820131752(产品编号:13LD108)、417049943831820131753(产品编号:13LD086)、417049943831820131754(产品编号:13LD121)、417049943831820131755(产品编号:13LD152)的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从事铝材生产加工活动。2022年10月,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上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取得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至2024年10月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因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与广西广盈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及上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无法办理上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所以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载明的使用单位名称为广西广盈铝业有限公司,而实际使用单位则为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2023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使用上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书。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2023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广西西铝铝业有限公司使用上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因无法提供与广西广盈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及上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证实,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百阳市监罚告〔2023〕28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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