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咯热尕铺兰电动车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托合提·图尔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3125MA78P7918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米夏镇20村2组0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莎市监处罚〔2023〕149号
标准违法行为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追回已售出的商品,对上述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作必要技术处理;
2.处以货值金额10%的罚款4299.6元。
3.没收违法所得4011元。
4.对托合提·图尔荪罚款:1000元
5299.6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2
莎市监处罚〔2023〕149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无锡市真龙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5辆,已销售21辆,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1299元/辆,销售价格为1800元/辆。当事人现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销售票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1299元/辆,销售价为1800元/辆,运输费180元/辆,包装费120元/辆,装卸费10元/辆。综上货值金额42996元、违法所得4011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追回已售出的商品,对上述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作必要技术处理;
2.处以货值金额10%的罚款4299.6元。
3.没收违法所得4011元。
4.对托合提·图尔荪罚款:1000元
5299.6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