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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建平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MA27W7115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3号A座10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4
(2025)浙0102民初2806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魔方亿居(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3
(2025)浙0102民初202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殷雷万振(杭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1-13
(2025)浙0102民初202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殷雷万振(杭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6-01-07
(2025)浙0102民初2806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魔方亿居(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1
(2025)浙0102民初202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殷雷万振(杭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1
(2025)浙0102民初202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殷雷万振(杭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10-20
(2025)浙0102民初1590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茉莉奶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5
(2024)浙0102民初2367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9
2024-07-15
(2024)浙0102民初71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李欣服饰商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07-15
(2024)浙0102民初76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华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殷雷万振(杭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殷雷万振(杭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案件名称: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某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3号东溪德必易园3楼凤池处建造了一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为钢结构,层次为贰层,呈不规则形状,现正用于商务办公;另在建筑物西北侧搭建铁楼梯一处。经测量,共计建筑面积为669.19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3号东溪德必易园3楼凤池处建筑物及铁楼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3号东溪德必易园3楼凤池处建筑物及铁楼梯)的决定
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28
2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63号案件名称: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杭州德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陈×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3号3楼楼顶搭建了一处建筑物,总高6.5米,共二层,呈不规则形状,总计建筑面积486.34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3号德必易园3楼楼顶建筑物)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12月08日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53号德必易园3楼楼顶建筑物)
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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