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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板千寿司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梅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4CUN2G5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都市姚家店镇刘家嘴村碧桂园观澜3号楼2单元15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2018年7月,当事人加盟板千寿司店,于陆城城乡路6号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搬迁到宜都民俗文化村2-2031号继续经营,2021年10月底因疫情原因停业,2024年6月,在碧桂园自购商品房内继续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经营地址变更,同时仅对网络平台上公示的地址信息进行了更新。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加入美团平台,店名“板千寿司”,显示可堂食,并在首页店铺实拍相册中,上传有店铺就餐环境及菜品介绍图片11张;2025年10月加入淘宝闪购平台,显示堂食店,上传首页店内环境图片两张,点餐菜单美味台湾饭团中展示有16个菜品。2024年6月,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变更至碧桂园自购商品房,生活场所与食品经营场所交叉混用,再无堂食的基础设施及条件,但当事人在网络经营公示信息中仍有可堂食,并保留有2018年上传的就餐环境图片。同时查明,当事人网络平台上传的菜品“三文鱼手握”,饭团菜品“日式烤鳗鱼饭团”、“照烧鸡柳饭团”等菜品配图为网络下载效果图片,店内未购进三文鱼原料,实际不能提供“三文鱼手握”菜品,饭团类菜品“日式烤鳗鱼饭团”、“照烧鸡柳饭团”等实际菜品与图片效果不一致。当事人的食品原料购进于武汉沃青商贸有限公司,保存有供货凭证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截止4月23日调查时止,美团平台显示其月售40单,淘宝闪购店铺月售57单,现已主动暂停营业,并删除不实宣传图片及菜品图片。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