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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威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4MA4RU43N0U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碧桂园智慧园7栋1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1
(2025)浙0112行初71号
撤销行政处罚
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7-03
服务合同纠纷
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4
(2025)内0105民初3987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朱**
内蒙古众信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内蒙古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8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姑苏市监处罚〔2025〕X00133号
经查,涉案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人才大厦天源主楼东、电梯注册代码为30103205032010100005,电梯使用单位为苏州市平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苏州友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024年9月12日,苏州市平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电梯自行检测委托协议》,委托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自行检测。2024年9月25日,苏州市平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检测费用605元支付给当事人。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检测人员马正鼎、孙浩对上述电梯进行自行检测,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出具了报告编号为JGZNZXJC3024100878《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 2024年11月22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检测的上述电梯自行检测质量进行抽查,在现场进行对重侧缓冲器试验过程中,轿厢光幕支架和井道内制动电阻箱碰撞,导致光幕支架和光幕损坏。因光幕损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止抽查,待维保人员排除上述故障,于2024年11月24日重新开展现场抽查。 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A1.3.6缓冲器试验和*A1.3.11曳引能力试验要求,两项试验均包含在检修速度下轿厢向上运行直到对重装置完全压实缓冲器,由于上述电梯制动电阻箱安装位置过低,所以在轿厢向上运行过程中,上述电梯轿厢光幕支架和固定在井道内的制动电阻箱会产生碰撞,且只要进行*A1.3.6缓冲器试验和*A1.3.11曳引能力试验,就会发现该问题的存在。在此基础之上存在以下事实:一是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抽查人员查看当事人提供的检测全过程录像视频,发现没有当事人进行*A1.3.6项缓冲器试验和*A1.3.11项曳引能力试验检测内容。二是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抽查时制动电阻箱以及导轨支架安装牢固,无调整或移动痕迹。三是2024年11月24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抽查人员在进行*A1.3.6项中对重侧缓冲器试验和*A1.3.11(1)项试验前进入底坑后发现轿厢侧缓冲器无明显压缩痕迹,试验后则出现明显痕迹,可证明当事人未进行*A1.3.6项中的轿厢侧缓冲器试验。四是维保人员在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自行检测至2024年11月22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抽查期间,未调整过井道内制动电阻箱的位置。五是维保人员在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自行检测至2024年11月22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抽查期间,未更换该部电梯的钢丝绳、增减电梯对重框下方调节块。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当事人2024年10月28日对上述电梯自行检测时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要求进行*A1.3.6项缓冲器试验和*A1.3.11项曳引能力试验。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被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处罚理由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行为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70000元
70000.00元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3
杭临市监处罚〔2025〕122号
当事人于2024年08月30日对杭州某酒店在用1#、2#、3#电梯进行了检测,在1#电梯检测过程中存在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在2#电梯检测过程中存在未下电梯底坑进行检测即出具需要下底坑检测的项目结果为“符合”的检测报告,与事实明显不符。当事人从事1#、2#电梯检测的违法所得为1928.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8.80元;2、处罚款110000元。
11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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