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威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4MA4RU43N0U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碧桂园智慧园7栋1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1
(2025)浙0112行初71号
撤销行政处罚
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7-03
服务合同纠纷
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土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4
(2025)内0105民初3987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朱**
内蒙古众信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内蒙古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对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万载县金城国际小区”正在使用的2台电梯(设备代码30103609002012120036、30103609002012120037)进行电梯自行检测,该涉案电梯由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2013年3月29日进行监督检验(报告编号:ADT130091、ADT130092),2019年6月17进行定检(报告编号:DDT1903415、DDT1903415),根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要求:“A1.3.12 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轿厢及其附联部件和导轨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注A1-12)。”“注A1-12: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每6年对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进行一次本条所述的实验”。根据相关规定,上述2台涉案电梯应当在2025年度需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但当事人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GZNZXJC1625030428、JGZNZXJC1625030429)上显示,检测项目第53项的*A1.3.12 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检测结果为“无此项”,现场检测人员为邹明和李嘉程,审核人员为黄勇。其在检测过程中并未对该项目进行试验,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承接检测业务后,并未完全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要求对涉案电梯中进行技术资料审查,期间因使用管理单位未发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缺少2019、2020、2022、2023、2024年度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仅针对现有的检验报告在未与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沟通确认的情况下,推定上述涉案电梯的自行检测项目中无需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检测机构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00.00元; 2、对检测人员邹明、李嘉程2人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3、对审核人员黄勇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0元上缴国库。
36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杭临市监处罚﹝2025﹞12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08月30日对杭州某酒店在用1#、2#、3#电梯进行了检测,在1#电梯检测过程中存在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在2#电梯检测过程中存在未下电梯底坑进行检测即出具需要下底坑检测的项目结果为“符合”的检测报告,与事实明显不符。当事人从事1#、2#电梯检测的违法所得为1928.8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8.80元;2、处罚款1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8.80元;2、处罚款110000元。
11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