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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智商贸(福州)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雨寒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2MA8T80B957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创业路5号久策大厦B座18层180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执处罚〔2026〕4号
经查,2025年6月24日名叫“天**”的消费者在京智商贸(福州)有限公司京东平台所经营的(贝出众旗舰店)店铺下单购买2辆儿童滑步车,订单编号为317957098845。消费金额为198元。货由京智商贸(福州)有限公司上家1688曲周县凯迪玩具经销处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售后服务对接由京智商贸(福州)有限公司负责,实际售后处理由上家1688曲周县凯迪玩具经销处负责。涉案儿童滑步车采购价格为124元。货值金额198元,获利74元。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滑步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滑步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裁量标准FZ01ZJ-CF-3101轻微情节c档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销售产品值金额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滑步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198元,没收违法所得74元。 罚没合计272元。
罚款﹝198元﹞;没收违法所得﹝74元﹞;
198.00元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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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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