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玉龙县格茸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松丽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721MA6PJJWP4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大具乡甲子村委会二十三公里彝族村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玉处罚〔2026〕19号
1.经调查,玉龙县格茸餐厅于2025年3月份开始由梁兴然经营,据其供述,该店从经营至案发时营业额为8000左右,暂无利润。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5年11月30日到期,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从事餐饮服务并对外配送餐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经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在玉龙县格茸餐厅厨房内查获超过保质期的辣椒面2袋、番茄沙司1瓶、清水罗汉笋3袋、蒜蓉辣酱3袋、单山蘸水1袋、花生米1袋、新疆灰枣2袋、碱水面1包,共计8类14件(袋/瓶/包)食品及食品原料,总共合计142元。当事人梁兴然在调查询问中否认在餐厅营业过程中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食品,但上述食品均存放在烹饪加工区域且部分处以开封状态,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食品未用于餐饮经营加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3.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差、“三防”设施缺失等问题仍未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构成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
1.警告; 2.没收过期食品:辣椒面2袋,番茄沙司1瓶,清水罗汉笋3袋,蒜蓉辣酱3袋,单山蘸水1袋,花生米1袋,新疆灰枣2袋,碱水面1包;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玉市监处罚〔2023〕C0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认真调查并询问经营管理人员,发现查获的上述产品无论是包装袋还是包装箱上都没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等任何文字标识,属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标签不规范食品;2、没收标签不规范产品:1kg包装的38袋油炸食用菌、300g包装的41袋酥油茶粉;3、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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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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