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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王本义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本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02MA4NN0T48M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南路385号、3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零市监处罚【2025】25号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内,第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中,编号为(1119)号,界定电动自行车适用GB17761标准,属于须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3、4页打印件一份,证明该GB17761标准第6.1.5条款“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要求属于安全要求。 3.当事人经营的“金箭”牌型号为TDT4049Z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尺寸限值,属于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 4.本次被检查的“金箭”牌型号为TDT4049Z的电动自行车鞍座系当事人从店内摩托车配件中提取。 5.当事人经营的“金箭”牌型号为TDT4049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数量为1台,购进价格为1019元,销售价格为2180元,货值共计2180.00元,涉案车辆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6.2024年1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永州市零陵区王本义车行现场制作的编号:2024NJD308号《采集证据材料单》1份,当事人认可现场检查数据结果。 7.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金箭”牌型号为TDT4049Z的电动自行车系从江苏金箭车业制造有限公司购进。
1、没收整车编码为357322480326857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 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元整。(¥2180.00元)。
218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6
2
永零市监处罚〔2024〕218号
1.涉案车辆系当事人从江苏金箭车业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台。 2.当事人经营的“金箭”牌TDT4008Z型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为:357322480004986)电池实际配置与随车合格证内所标注不一致,为当事人擅自改装。 3.当事人经营的“金箭”牌TDT4008Z型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为:357322480004986)经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核查回复为:“经核查,广东金箭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TDT4008Z(证书编号:2024151119050796),该产品认证备案蓄电池生产企业: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类型:锂电池,型号:DZ48N-24EM,而贵局来函中经销商安装的铅酸蓄电池(型号:6-DZF-21),与认证备案蓄电池不一致,需重新认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行为。 4.当事人经营的“金箭”牌TDT4008Z型电动自行车(编码为:357322480004986)一台,购进价格为2542.5元/台,销售价格为2800元;共计货值2800元;截止查获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经营、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840.00元)
84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3
永零城管罚字﹝2023﹞第114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在位于零陵区南津南路385号、387号将15辆电动车放在门店外经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300.00元
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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