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富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703MA53AA641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江侨路71号3层302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2
(2026)粤0703民初390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
广州市富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蓬江市监处罚〔2026〕79号
当事人收取乐盈里公寓用户的电价高于自身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结算的平均电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中关于“三、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即之前相关文件所提到的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不得以电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变相提高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非电网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的政策要求,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构成了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没收未退还部分违法所得(¥1425.57元)
-元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