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真真调味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邵明 | 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AQPKL2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蒲圻金谷路特1号(原中药材公司仓库)(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7-10
2017-04-20
(2017)鄂1281民初1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壁市真真调味品店与赤壁天骄惠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91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赤壁市蒲圻街道金谷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销售调味料等预包装食品和日用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5日,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其销售的海天牌金标耗油《检验报告》等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该食品包装上也未见检验合格相关标志。当事人表示进货时未查验、未向供货商索要上述销售的海天牌金标耗油的《检验报告》等食品出厂的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遂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赤壁市监当罚〔2025〕B-85号)、《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赤壁市监责改〔2025〕B-91号),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仍不能提供其所售太太乐牌鸡精调味料的《检验报告》等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该食品包装上也未见检验合格相关标志。经检查核对,当事人所售上述太太乐牌鸡精调味料数量共计38袋(2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9日,保质期二十个月, 生产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称,共购进太太乐牌鸡精调味料50袋,进价5元/袋,售价7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予以罚款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赤壁市监处罚〔2024〕21号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