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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羚通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总登注册资本:138.5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01750942523X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加可尔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州环罚﹝2024﹞14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00000.00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09-11
2
甘南)市监罚﹝2024﹞14号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移送定西市漳县“8.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问题线索的函》函告我局,甘南州羚通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中心为该事故事车辆出具不实的检验检测报告,接到函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到甘南州羚通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营业,法定代表人林总登有事未到现场,电话委托该公司负责人李银虎,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2022年车牌为甘P00916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适用于三轴及以上汽车)安全技术检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甘南市监责改〔2023〕143号)要求立即对该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整改,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甘南市监询通〔2023〕90号)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到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林总登、负责人李银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制作了《采集证据材料单》2张,负责人李银虎签字确认并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经查证;该公司在2022年12月13日对其车牌为甘P00916的重型自卸货车把关不严,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检验合格报告,并上传甘南合作市车管所审核,未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认真比对查验车辆,未发现该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且存在“大吨小标”的问题。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拍照照片、提取证据等的事实;2.《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违法的时间、情节、目的、手段等情况印证取得的物证、书证及违法事实;3.甘南州羚通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中心《营业执照》(副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主体经营资格;4.法定代表人林总登,委托代理人李银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自然人身份和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及委托的事实;5.《采集证据材料单》2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及拍摄照片证据的事实。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7.车牌为甘P00916的重型自卸货车2022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适用于三轴及以上汽车)安全技术检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关于移送定西市漳县“8·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问题线索的函》(定公函[2023]17号)原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甘南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二楼执法四队办公室内向甘南州羚通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甘南市监罚告字〔2024〕14号),并由委托代理人李银虎签收,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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