牦牛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桂凤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HKA46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共富路174弄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烟处[2024]第265号
2024年10月29日11时01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富路174弄18号的牦牛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10113205213)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利群(新版)3条、利群(软红长嘴)2条、黄鹤楼(软蓝)2条、云烟(紫)1条,合计4个品种8条用于对外销售。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金额为壹仟叁佰贰拾贰元,处以7%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拾贰元伍角肆分整。
92.54元
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12-30
2
宝烟处﹝2023﹞第39号
2023年03月13日09时44分至2023年03月13日10时07分,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富路174弄18号的牦牛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10113205213)存在违法经营卷烟(电子烟)的嫌疑。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电子烟):利群(老版)捌条、利群(新版)叁条贰个品种合计壹拾壹条,现场无法查清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和证明。据此,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请示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上述卷烟(电子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宝烟存通﹝2023﹞第C13号),并通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14日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具体时间以询问通知书为准)。\u200c\u200b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10113205213),应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但被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新版)叁条,利群(老版)捌条,共计卷烟壹拾壹条是从非法卷烟商贩处购得,用于对外销售,无有效的进货凭证,总计金额贰仟壹佰陆拾元,上述卷烟至案发当日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u200c\u200b 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登记保存中的卷烟 利群(新版)叁条,利群(老版)捌条,均为国产真品卷烟,进货金额为贰仟壹佰陆拾元。当事人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该行为被查证属实。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圆整
216.00元
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