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和宝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庭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91MA6HJAUM5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商务与信息产业园一期A-14栋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16
(2021)黔0628民初71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吴*
贵州省生和宝实业有限公司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州省生和宝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澳深合商事劳动罚决﹝2025﹞9号)
商事服务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劳动询〔2025〕9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前到商事服务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2025年3月14日,商事服务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劳动责改〔2025〕9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前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交全部资料,但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商事服务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劳动询〔2025〕9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前来商事服务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2025年3月14日,商事服务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劳动责改〔2025〕9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前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交全部资料,但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整改。 以上事实有《询问通知书》及EMS快递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EMS快递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商事服务局于2025年7月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劳动罚告〔2025〕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经商事服务局责令后拒不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一项:“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10人的;”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较轻:处2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之规定,商事服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经商事服务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商事服务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元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