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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香之约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延涛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DP8J631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杜湖街道办事处杜湖街0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94号
经查明,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4月20日当事人从杜湖街道纺织大道的可丽超市购进涉案豆瓣酱,购买价格为11元/瓶,该豆瓣酱用于加工员工餐。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发现有0.5罐(已开封)红油郫县豆瓣(货值11元),生产商:成都娟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 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花园场社区9组91号,生产许可证号: SC10351012400646,净含量: 1000克,包装罐正上面生产日期: 2025年2月20日,保质期: 12个月,食品的安全食用期截至2026年2月20日,截止2026年3月16日已超过保质期24天。因涉案豆瓣酱在当事人的操作台发现,有随时使用的风险,且制作员工餐也属于餐饮服务,故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食品调味料提供餐饮服务,违法所得为1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调味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过期0.5罐(已开封)红油郫县豆瓣;2、没收违法所得11元;3、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011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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