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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文雄药店(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雄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EWKB2B3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回龙镇茶棚村荷沙线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具体时间不详)从武汉和鸿德医药有限公司购入“地奥心血康胶囊”,进货量15盒,单价为11.37元/盒,金额170.55元。当事人药店的销售价格为13元/盒。截止被本局2026年04月20日查处时,其店内剩余“地奥心血康胶囊”5盒待售。又查明,当事人陈述:购进涉案药品时,其药店名称为“湖北省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汉川回龙镇茶棚店”。2025年9月当事人解除了与“昌盛大药房”的合作,办理了名称为“汉川市文雄药店”的执照,并更换了药品购销系统,涉案的“地奥心血康胶囊”未经该系统购销,无法出具销售记录。因当事人未提交财务账册,未向本局提供涉案“地奥心血康胶囊”药品的相关合法支出费用的证据,也无缴纳税费的凭证,故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地奥心血康胶囊”的货值金额为65元(13*5=65),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购进销售药品未建立记录台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10051,生产批号:2311046,生产日期20231121,有效期至20251120的“地奥心血康胶囊”5盒;2、罚款1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10051,生产批号:2311046,生产日期20231121,有效期至20251120的“地奥心血康胶囊”5盒;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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