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次坞珊珊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慧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JT8LJ7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上峰路3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4〕690号
经查明:当事人诸暨市次坞珊珊副食品店于2023年12月25日从诸暨市宜必购食品商店以0.7元/包的价格购进20包小野心金针菇。然后以1元/包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上述小野心金针菇包装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8月24日、保质期:9个月。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内继续销售。于2024年6月4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小野心金针菇1包。现场留存的上述3包超过保质期的小野心金针菇,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场销毁。上述食品共计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1元。另查明:当事人诸暨市次坞珊珊副食品店经营场所面积为70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