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侗家佬土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华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CNKH7P4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4]164号
经查,当事人在黎平县肇兴镇肇兴街上“黎平县侗家佬土特产店”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和预包装食品销售期间,于2023年2月份,从老百姓手中收购蜂蜜,2023年11月份从网上购进空瓶20个、订制食品标签20份,然后将收来的蜂蜜进行灌装销售。当事人销售的蜂蜜标称“绿色食品”并未取得认证;宣传具有“养生保健、清热去火、润肠通便、美容养颜、改善睡眠、增强抵抗力、润肺止咳、延缓衰老等作用”内容,已经涉及食品宣传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至案发前,当事人共灌装蜂蜜10瓶,已经销售1瓶,销售价格90元/瓶,销售利润45元,货值金额9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蜂蜜的现场事实。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实施扣押蜂蜜的程序和数量。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蜂蜜含有“绿色食品”和“功效”宣传内容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格。
5、现场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蜂蜜的现场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