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必胜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3MA39AKTM4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湖中路翡翠洲际酒店商务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0
(2026)赣1023民初6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南丰县人民法院
2
2025-03-17
(2025)赣1023民初3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
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3
2023-02-22
(2023)赣1023民初3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枫琴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唐**,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4
2022-09-16
(2022)赣1023民初18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赣州拓宇科技有限公司
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
南丰县人民法院
5
2022-03-23
(2022)赣1023民初6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
赣州拓宇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6
2022-03-02
(2022)赣1023民初183号
定作合同纠纷
赣州枫琴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唐**,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7
2021-12-21
(2021)赣1023民初26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丰县桔都双龙水产海鲜行
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8
2021-09-17
(2021)赣1023民初186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陈**
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14
2023-06-30
(2023)赣1023执2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赣州拓宇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11
2022-09-22
(2022)赣1023民初18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赣州拓宇科技有限公司、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49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8-07
2022-07-26
(2022)赣1023民初1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易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30
2022-03-15
(2022)赣1023民初183号
定作合同纠纷
赣州枫琴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47293.49元
民事案件
5
2022-04-30
2022-01-24
(2022)赣1023民初183号
定作合同纠纷
赣州枫琴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67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2-22
2021-07-02
(2021)赣1023财保44号
财产保全
陈**、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69308.8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1-12-18
2021-10-13
(2021)赣1023民初1866号之一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陈**与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69308.80元
民事案件
8
2021-11-30
2021-09-17
(2021)赣1023民初186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陈**与南丰县辉翠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已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月16日、3月2日、4月28日从南丰县进齐商行购进上述过期调味料【圣鹏牌小米椒1瓶(进价16元/瓶)、味门牌红曲米1袋(进价22元/袋)、阜丰u鲜鸡粉调味料2瓶(进价12元/瓶)、卡芙奇牌黑胡椒碎2瓶(进价28元/瓶)、日狮牌吉士粉1瓶(进价42元/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调味料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过期调味料中狮牌吉士粉、味门牌红曲米已开封,其余调味料未开封。当事人提供了狮牌吉士粉、味门牌红曲米过期后用于制作菜品的使用情况,其中狮牌吉士粉用于制作脆皮冬瓜,售价29元一份,售出6份;味门牌红曲米用于制作卤猪脚,售价49元,售出了5份,销售额419元。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607元,可以认定的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19元。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保质期食品调味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圣鹏牌小米椒1瓶、味门牌红曲米1袋、阜丰u鲜鸡粉调味料2瓶、卡芙奇牌黑胡椒碎2瓶、狮牌吉士粉1瓶】;2、没收违法所得419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