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怀保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7MA5U43L317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龙池街511、513、515、517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山市监处罚〔2025〕409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龙池街511、513、515、517号门市从事食品销售等相关活动。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从巫山县盐邦副食批发部购进了50根鲜在泡面香肠(生产日期:20250308;保质期:6个月)进价是0.7元/根,总共花费3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截至2025年11月26日,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待售10根鲜在泡面香肠(生产日期:20250308;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元(10根0.7元/根),另外由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处于待销售状态,且当事人销售食品没有制作销售记录,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售出过超过保质期食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已扣押超过保质期的10根鲜在泡面香肠(生产日期:20250308;保质期:6个月); 3.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