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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旺王幼儿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东辉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E3BNXU3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殷店镇塔儿山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5〕197号
经查,上述“红烧酱料(调味料)”是2025年9月23日从殷店李爱林批发部购进了1桶,进购价14元/桶。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口述称上述“莲花味精”购进了1袋,进购价3.5元/袋,因时间久了不记得从哪里购进的。现场查获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7.5元。因当事人将上述“红烧酱料(调味料)”、“莲花味精”用于加工菜品,没有建立使用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红烧酱料(调味料)”1瓶(已打开使用)及“莲花味精”1瓶(已打开使用);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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